實瑪利,並且也和基土拉生了一群子孫(創二十五1~2)。然而,以撒確是亞伯拉罕「獨特」的兒子,是他特別鍾愛的13。總而言之,像「神愛世人,甚至將祂獨一的兒子賜給他們⋯⋯」(約三16,NIV)這樣的譯文,並不是爲了白話文而改寫,也不是要否認某一基要眞理,而純粹是爲了語言學的理由。 同樣,毋庸置疑的,ἀγαπάω(愛)和φιλέω(愛)二字的界定範疇雖不全然相仿,但此二字之間在語意上仍有重疊部分;但是,即使在意義上有重疊,若將此二字的語意訴諸字根,仍是錯誤的。舉例而言,在撒母耳記下十三章(LXX),ἀγαπάω(動詞)與同源字ἀγάπη(名詞)皆能用來指暗嫩玷辱他同父異母的妹妹(撒下十三12~14);但當我們讀到底馬因貪愛現今邪惡的世界而離開保羅時,所用的動詞也是ἀγαπάω(提後四10),這在語言學上並不意外。約翰福音三章35節用動詞的ἀγαπάω敘述天父和其愛子的關係,五章20節再次重複相同的思想,卻沿用φιλέω一字——意義上沒有任何轉變。因爲對此二字所下的錯誤假設隨處可見,所以我必須回過來重述我的重點:不論是動詞的ἀγαπάω也好,名詞的ἀγάπη也罷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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